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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墨西哥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2年联合公告第99号)
相关专题: 物流法规 发布时间:2012-08-07
资讯导读: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墨西哥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2年联合公告第99号)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墨西哥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2年联合公告第99号)

 

  2012年第 99 号

  关于防止墨西哥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2年6月22日,墨西哥农业、农村发展、渔业与粮食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6月13日,哈利斯科州(Jalisco)的3家蛋禽场发生H7N3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High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HPAI)。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04.2万只家禽,其中58.7万只发病,死亡21.1万只,销毁6万只。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墨西哥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墨西哥进口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墨西哥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墨西哥的禽类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墨西哥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墨西哥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业部

2012年7月18日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本文标签: 禽流感 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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