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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船舶经核查备案后可视为“自有运力”
相关专题: 海运新闻 发布时间:2012-08-13
资讯导读:11日,交通运输部、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召开合力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阶段总结推进会,暨加快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深化合作备忘录签字仪式。

11日,交通运输部、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召开合力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阶段总结推进会,暨加快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深化合作备忘录签字仪式。

11日,交通运输部、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召开合力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阶段总结推进会,暨加快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深化合作备忘录签字仪式。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出席仪式并致辞。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徐祖远、党组成员何建中,上海市常务副市长杨雄、副市长沈骏等出席。

李盛霖在致辞中指出,此次会议召开和新的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又一重要举措,标志着交通运输部和上海市不断深化合作、合力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韩正代表上海市委、市政府,对交通运输部等国家有关部委给予上海发展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他说,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

徐祖远和沈骏代表双方签署《交通运输部、上海市政府加快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深化合作备忘录》。根据合作备忘录,交通运输部与上海市政府将重点围绕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促进邮轮产业发展四个方面,共同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2009 年,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

为积极应对航运业的困难局面,促进航运业平稳发展,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三个方面政策——

■关于促进我国国际海运业平稳有序发展

■完善管理促进国内航运业健康平稳发展

■允许将融资租赁船舶视作认定企业资质的自有运力,并在上海先行试点

据了解,对融资租赁的船舶,当航运企业已付租金达到应付款项的一定比例时,并经融资租赁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及航运管理部门备案后,该融资租赁船舶可认定为航运企业的自有运力。该项政策是一种新的探索,需要积极稳妥推进,考虑到上海航运、金融环境优势,交通运输部在上海先行试点此项政策。这将缓解航运企业资金压力,帮助航运企业盘活现有资产,有效应对当前严峻的航运形势,并有助于上海航运业的集聚和壮大。  

来源:新民晚报  
本文标签: 融资 租赁 船舶 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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