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的差异(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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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营改增”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的差异(浅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明确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从2012年1月1日起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明确了免退税管理的具体办法。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有着很大的不同。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限不同
生产企业应当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提供的资料不同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提供的资料: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特准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二)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开户许可证;
(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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