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文件 交运发〔2012〕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进一步做好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工作,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2〕729号,以下简称《大纲》),《大纲》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贯彻落实《大纲》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大纲》的重要作用
驾驶人的安全文明素质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直接关系到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和文明程度。做好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工作,培养高素质的机动车驾驶人,是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的重要保障。《大纲》根据近年来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发展的实际需要,将安全与文明驾驶知识纳入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内容和考试项目,以培养学员安全文明意识为核心,以培养学员安全驾驶技能为重点,细化了各项操作的具体要求,突出了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养成,强化了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理念。各地要充分认识《大纲》对于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工作的重要作用,把贯彻落实好《大纲》作为当前夯实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基础工作,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好《大纲》内容和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和细化相关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将《大纲》的要求落到实处。各地要抓紧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教练员、考核员和考试员学习《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将《大纲》要求纳入教练员、考核员和考试员资格考试内容,确保教练员、考核员和考试员都能熟练掌握《大纲》。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驾驶培训机构按照《大纲》要求,使用符合《大纲》要求的规范培训教材,尽快调整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确保按照《大纲》要求教学。对已经完成培训,2013年1月1日之后参加考试的学员,要督促驾驶培训机构按照《大纲》要求,增加教学内容。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驾驶等新增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调整,要抓紧完成。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定期开展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能力评估,根据培训能力及培训、服务质量核定其招生人数,并对社会公布;要配合物价部门合理核定培训收费价格,防止驾驶培训机构乱定价、乱涨价。公安部门要根据核定的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能力,确定受理考试人数,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实行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培训模式的培训机构,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在培训能力评估和考试安排方面应当给予便利。
三、加强协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培训与考试的衔接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信息联网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培训与考试的衔接。交通运输部将尽快出台驾驶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的相关技术规范,各地要按照要求,全面推广应用驾驶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驾驶培训机构通过计时培训等方式,严格落实《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交通运输部门要利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积极推广“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等先进模式,加强对学时落实情况的监督,严格审核培训记录,杜绝违规发放结业证书。公安部门在受理驾驶培训机构统一申报的考试预约时,要审核培训记录,不符合培训要求的不予受理考试。
四、统筹安排,做好实际道路驾驶培训的相关工作
《大纲》注重培养学员的实际道路驾驶能力,增加了实际道路驾驶培训的学时和里程。各地公安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道路驾驶培训的需求,科学规划实际道路驾驶培训的线路,并根据交通流量的变化,适时调整、引导驾驶培训机构选择合理的实际道路驾驶培训线路;要加大对实际道路驾驶培训路面的管控力度,避免造成交通拥堵,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五、强化监管,严格违规培训与考试责任追究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工作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驾驶培训机构信誉考核机制,对发现有重大违规的驾驶培训机构,交通运输部门应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部门应暂停受理考试申请。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钱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现象的,交通运输部门应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公安部门应停止受理其考试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违规发放结业证,交通民警减少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的,从严追究责任。聘用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一律解聘。
六、加强宣传,营造重视安全文明驾驶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利用各种新闻渠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以及手机短信、户外传媒等形式,深入宣传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工作对道路交通安全与文明的重要意义,以及机动车驾驶培训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程序和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积极倡导守法出行、安全出行、文明出行,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安全氛围。
交通运输部(章)
公安部(章)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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